臺東縣稅務局紙張回收再利用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東稅政字第1015000003號函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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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目的:為加強本局機密維護措施,落實文書資料保密作為並增進紙張回收再利用成效,防範公務機密或其他個人資料洩漏情事發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 |
適用對象:本局全體同仁。 |
三、 |
實施事項:本局同仁於紙張回收再利用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適當判別做好分類處理,各級主管應經常督導所屬同仁做好分類工作,以免造成不良影響甚或洩密情事。 |
四、 |
可再利用類別:未經雙面使用且無本注意事項第五條所列情形,各式失效、印錯紙張、已部份使用等可回收再利用之紙張,應在已使用面上自行蓋上「作廢或資源回收」字樣。 |
五、 |
不得作為回收再利用紙張類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作為回收再利用,回收人應用碎紙機絞碎後作為資源回收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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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蓋有本局關防印信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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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層級已蓋章判行之各種文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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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標示「密」以上或蓋有「保密」字樣者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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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內容含有個人、公司行號資料者。 |
六、 |
回收紙張使用限制:對外行文禁止使用回收紙張列印。 |
七、 |
執行本注意事項表現優良者,予與獎勵,未遵守本注意事項而造成違失者,視情節予與懲處。 |
八、 |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請局長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