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選單

臺東縣稅務局受理民眾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作業要點

臺東縣稅務局受理民眾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05月23日府授稅管字第1063100583號函頒

 

一、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因事實確有困難,無力於規定期限內一次完納稅

          捐之納稅義務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局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

三、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納稅義務人於申請日前半年內有下列情形 之一,無力如期繳納稅捐

         者:

(一)  營利事業已申報銷售額,連續兩期累計數較上一年同期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  社會救助法規定所稱之低收入戶。

(三)  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

(四)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  因政府措施之施行,致應納稅額增加較前次調整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

(六)  其他特殊情況,經審核繳納確有困難。

四、 本要點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

        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五、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應納稅

         捐達下列金額者,本局得核准延期或分期繳 納:

(一)  金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二個月或分二期至三期。

(二)  金額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分二期至

             四期。

(三)  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四個月或分二期

             至五期。

(四)  金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五個月或分二

             期至六期。

(五)  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 至七期。

六、  納稅義務人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核准延期或分期繳 納方式如

         下,不適用前點規定:

(一)  金額未達新臺幣三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六個月或分二期至十二期。

(二)  金額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十二個月或分二

             期至二十四期。

(三)  金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 至三十六期。

七、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文

          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二)  存摺及其他可資證明繳納確有困難之資料或相關機關核發低收入戶、失業給付、急

             難救助金等相關文件。

八、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九、  經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

         有未如期繳納者,本局即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

         人於十日內一次繳清, 逾期仍未繳納者,依規定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十、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之土地、房屋或車輛辦理產權移 轉或過戶、異動登記,仍

         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 繳之應納稅捐。

十一、應納稅額在申請前已完納者,不適用本要點。

十二、 第二點應徵稅捐所生之罰鍰,準用本要點規定。

 

回首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