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受理民眾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05月23日府授稅管字第1063100583號函頒
一、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因事實確有困難,無力於規定期限內一次完納稅
捐之納稅義務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局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
三、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納稅義務人於申請日前半年內有下列情形 之一,無力如期繳納稅捐
者:
(一) 營利事業已申報銷售額,連續兩期累計數較上一年同期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 社會救助法規定所稱之低收入戶。
(三) 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
(四)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 因政府措施之施行,致應納稅額增加較前次調整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
(六) 其他特殊情況,經審核繳納確有困難。
四、 本要點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
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五、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應納稅
捐達下列金額者,本局得核准延期或分期繳 納:
(一) 金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二個月或分二期至三期。
(二) 金額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分二期至
四期。
(三) 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四個月或分二期
至五期。
(四) 金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五個月或分二
期至六期。
(五) 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 至七期。
六、 納稅義務人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核准延期或分期繳 納方式如
下,不適用前點規定:
(一) 金額未達新臺幣三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六個月或分二期至十二期。
(二) 金額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十二個月或分二
期至二十四期。
(三) 金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 至三十六期。
七、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文
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二) 存摺及其他可資證明繳納確有困難之資料或相關機關核發低收入戶、失業給付、急
難救助金等相關文件。
八、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九、 經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
有未如期繳納者,本局即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
人於十日內一次繳清, 逾期仍未繳納者,依規定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十、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之土地、房屋或車輛辦理產權移 轉或過戶、異動登記,仍
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 繳之應納稅捐。
十一、應納稅額在申請前已完納者,不適用本要點。
十二、 第二點應徵稅捐所生之罰鍰,準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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