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選單

臺東縣稅務局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臺東縣稅務局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東稅行字第1068100023號函頒
中華民國109年03月03日東稅行字第1098100011號函修訂
 
一、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便民服務及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將代收稅款納入本局自行收納保管之收入種類,並訂定本要點。
二、 代收範圍如下:
  (一) 本局查(核)定開徵稅款及罰鍰。
  (二) 本局移送行政執行案件滯納稅款及罰鍰。
  (三) 其他外縣市地方稅款。
三、 繳納方式如下:
  (一) 現金。
  (二) 信用卡及信用卡及感應式行動支付(以下簡稱行動支付)。
信用卡及行動支付以參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簡稱聯卡中心)「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之發卡機構為限。
  (三) 即期支票(以下簡稱支票)。
  (四) 即期匯票(以下簡稱匯票)。
  (五) 其他外縣市地方稅款僅接受現金方式繳納。
四、 作業方式:
  (一) 由出納執行代收稅款業務。代收稅款時間為工作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下午1時至4時30分;開徵期間12時至13時開放繳納。經收稅款結帳時間為下午4時30分,結帳時間停止收款。
  (二) 繳款人繳納稅款時,收款人應以條碼閱讀器讀取繳款書條碼或登打繳款書相關資料,同時列印經收稅款留存三聯單(附表一),在繳款書及經收稅款留存三聯單各聯加蓋含收款人姓名及收款日期之收款戳章後,將繳款書收據聯及經收稅款留存單第三聯交付繳款人收執;以信用卡及行動支付繳稅者,經確認刷卡金額無誤後,再將信用卡簽單及繳款書收據聯交還繳款人。
前項稅款以支票繳納者,應於繳款書各聯加蓋「票據繳稅,兌現後生效」等字樣之戳記後,再將收據聯交由繳款人收執。支票遭退票時,應將該支票連同繳款書其餘各聯及處理經過通知業務單位追繳。
  (三) 稅款以現金、支票與匯票繳納者,應存放金庫妥為保管。收款人應將每日所收稅款及繳款書收款機構留存聯,於每週一、三、五上午點交臺灣銀行收款人員(遇停止上班等特殊情形時,順延之),並留存收付款項清單乙聯(附表二)。經收稅款留存單第二聯由填發單位存查,第一聯併同信用卡/行動支付彙總表及現金彙總表(附表三)陳核後送會計單位收存備查。
  (四) 稅款以信用卡及行動支付繳納者,出納單位應於次工作日列印信用卡/行動支付彙總表陳核後送交會計單位,並確認聯卡中心已將前日刷卡款項匯入本局代收款專戶,由會計單位據以編製收入傳票。
每週一至週五之收入傳票,應於次週一編製支出傳票並開立該專戶同額支票,指派專人持同額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憑單及支票至臺灣銀行繳納。
五、 管制措施如下:
  (一) 因應電腦化作業,經收稅款系統自動依序配賦單據號碼,不得跳號或重複。
  (二) 信用卡及行動支付產出之持卡人簽名聯,應併同繳款書留存聯於每日結帳後送交服務企劃科,以供比對稽核。
六、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準用臺東縣政府出納管理手冊。
  附表一 - 臺東縣稅務局經收稅款留存聯
附表二 - 收付款項清單
附表三 - 信用卡行動支付彙總表及現金彙總表
回首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