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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房屋移轉即予開徵作業注意事項

臺東縣房屋移轉即予開徵作業注意事項

 
一、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房屋典賣、移轉時,按其持有房屋月份繳納房屋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房屋典賣、移轉申報契稅時,除因當年房屋稅定期開徵電腦異動截檔日至七月十五日止外,應辦理即予開徵。但強制執行拍賣移轉者應不在此限。
三、 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當期房屋稅至當月止向原所有權人課徵,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房屋典賣、移轉日,除下列情形之ㄧ者外,以契稅申報日為準:
  (一)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者,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準。
  (二) 強制執行拍賣之不動產,以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
  但買受人能證明領取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者,以領取日為準。
四、 稽徵作業程序及流程:
  (一) 一般移轉案件:
   
1. 房屋稅承辦人應於各鄉鎮(市)公所契稅建檔核稅後,二日內完成當期即予開徵房屋稅核稅作業。
2. 各鄉鎮(市)公所契稅承辦人員查欠列印房屋稅之查欠紀錄表後,將查欠情形註記於契稅申報書及契稅繳款書,並於核發契稅繳款書時,將即予開徵房屋稅繳款書一併交申報人簽收。
3. 查有欠繳房屋稅者,應向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補發繳款書,連同當期即予開徵房屋稅繳清後,再交由本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承辦人員查驗無誤後,辦理查欠。
4. 無欠繳房屋稅並完成查欠者,由地政機關於受理申辦建物移轉登記時,依契稅繳款書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上所載當期即予開徵房屋稅金額,查驗申請人所檢附已繳清之即予開徵房屋稅繳款書正本。
  (二) 強制執行拍賣案件:接獲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定通知時,房屋稅經辦人員按拍定人繳款日先予核算房屋稅後,即通報本局稅務管理科轉請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於接獲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副本後,再由房屋稅承辦人員按領取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核算即予開徵房屋稅稅額,若有差額應通報本局稅務管理科向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更正稅額。
五、 申辦建物移轉登記:
  (一) 除強制執行拍賣移轉之案件外,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或設定典權。
  (二) 已辦保存登記房屋於地政機關受理申辦建物移轉登記時,除查驗契稅繳款書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房屋稅欠稅已繳清戳記及查驗當期已繳清之房屋稅即予開徵繳款書正本後,始得辦理建物移轉登記。
  (三)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於房屋稅承辦人收到資訊科產製之「契稅完稅房屋稅未完稅清單」時,應查明即予開徵之房屋稅是否已繳清,如未繳清應向原所有權人催繳,俟其繳清後,始能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六、 本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實施,修正時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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