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情形:
一、有關「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致繳納困難,無法在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可於規定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稅務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該規定期間係指各稅款開徵期間,房屋稅係於5月1日至5月31日為開徵期間,如符合上述規定,可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免徵滯納金。
二、本局已於110年6月22日電話聯絡與說明,有關建議之事項以書面回覆,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建議能開放信用卡約定扣款一案係屬中央權責,本局將俟相關會議召開時建議新增本項繳納管道。
(二)有關認為目前稅款逾期滯納金太貴且建議滯納金計算扣除例假日部分,說明如下:
1、行政院會已審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0條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之規定,如繳納截止日逢例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起算,加計滯納金期間無可扣除例假日之規定。
三、有關上述建議事項追蹤回覆一節,俟修法通過後即以新聞揭露。
四、為免因為忙碌忘了如期繳納稅款致額外負擔滯納金,可以運用「約定帳戶轉帳」繳納,既方便且毋須擔心逾期繳納,並於當期最後屆滿期限前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