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情形:
陳情人於110年3月26日向本局申報設立臺東縣東河鄉00村3鄰前寮xx號、xx-2號及xx-3號等3戶房屋稅籍,本局於110年4月22日分別以東稅房字第1101100865、1101100866及1101100867號函通知核定房屋現值並載有如有疑議,得於接到通知翌日起30日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更正或提起訴願。陳情人110年4月14日收到後,於110年5月4日僅向本局申請更正「臺東縣東河鄉尚德村3鄰前寮xx-2號」房屋起課年月,本局依陳情人所檢附之證明文件於110年5月5日以東稅房字第1100005133號函復同意辦理更正。據此,臺東縣東河鄉尚德村前寮xx號及前寮xx-3號房屋,因未於法定期間30日內提出異議,自不得再申請更正或訴願,本案維持原核定,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