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情形:
一、本局於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及徵期結束時,不定期發布新聞稿(同步發送e-mail予電子報會員),也透過電話、簡訊通知提醒納稅人按時繳納及叮嚀尚未繳納者儘速繳款,以免逾期受罰等訊息。另於徵期結束惟恐納稅人一時忙碌或漏接開徵訊息,針對尚未繳納之車主,再次以平信寄發納稅查詢單,加強提醒車主儘速補單繳納等等作業,合先敍明。
二、經查您111年期使用牌照稅因未於開徵期限內繳納,惟恐您未收到繳款書,查詢監理車籍資料您亦未向該機關申請增設通訊地址,本局遂於7月下旬再度以雙掛號對您的戶籍地寄送繳款書,並由同居親屬簽收,因仍未見您於繳納期限內繳納,故於滯納期滿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執行。
三、建請您倘因工作關係,無法收到繳款書,請向監理機關申請加註通訊地,或可向本局網站線上申辦轉帳納稅及每年開徵期間4月1日-4月30日至全國四大超商ibon輸入車主身分證號及車號即可補單及繳稅。
四、感謝您的建議將列入檢討,若有其他稅捐疑義,可利用本局電話089-231600-270我們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