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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都市計畫區域外新建、增建、改建房屋資料查報辦法

臺東縣都市計畫區域外新建、增建、改建房屋資料查報辦法
中華民國六十年十月十三日東府稅二字二五六七一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秘法字第二00九四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3016966B號令修正
 
第1條 本縣都市計畫區域外新建增建改建房屋資料之通報及輔導納稅人申請,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 本縣都市計畫區域外各鄉鎮市村里幹事(以下簡稱區外村里幹事)其轄區內新建、增建、改建房屋應於該房屋建造完成三十日內輔導納稅人申報或提供房屋座落、完成日期、房屋構造、面積、層次、所有人姓名等資料,通報台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
第3條 房屋稅申報書及通報書由稅務局印製,免費供應使用。
第4條 區外村里幹事輔導申報之新建、增建、改建房屋稅申報書,應由房屋所有人蓋章,並經輔導人簽註其職稱、姓名、加蓋私章後郵寄稅務局。
第5條 區外村里幹事提供新建增建改建房屋資料,應將通報書之房屋座落,完成日期、房屋構造、面積、層次、所有人姓名等欄填明,經簽明蓋職章後於每月十日以前由各鄉鎮(市)公所財政課房屋稅主辦人彙報稅務局。
第6條 區外村里幹事提供新建、增建、改建房屋資料或辦理輔導申報,稅務局應發給查報費或輔導申報費。
第7條 區外村里幹事請領查報費或輔導申報費,每月應填具房屋稅查報費或計算表,於通報資料時檢據向稅 務局洽領。
第8條 查報費及輔導申報費款在房屋稅鄉鎮(市)補助費輔導申報項下開支。
第9條 區外村里幹事對其轄區內全年之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均能如期查報或輔導申報者,得由稅務局報請縣政府敘獎。
第10條 區外村里幹事對其轄區內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如有疏漏查報或輔導申報者,得由稅務局報請縣政府議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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