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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輔導受災害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作業要點

臺東縣稅務局輔導受災害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東稅服字第0989000138號函頒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東稅法字第101900010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東稅服字第106900070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東稅服字第1079100723號函修正

 
一、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便民服務,有效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由副局長兼任小組召集人;組長由服務企劃科、房屋稅科、使用牌照稅科、地價稅科科長兼任;服務企劃科為民服務承辦人兼任幹事;各稅服務區人員負責執行實地勘查工作(工作編組表如附件) / (工作編組表如附件)
三、 本局轄區內普遍發生災害時,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災害損失得列報減免之稅目、申報(請)手續及期限,以下列方式加強宣導:
  (一) 立即主動發布新聞,籲請受災納稅義務人清查損失情形,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申報辦理。
  (二) 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時,應派員赴受災地區逐戶分送申報(請)書表及宣傳資料或透過村里幹事、村里長、鄰長分送,供災區納稅義務人參考運用。
  (三) 洽請廣播電台、報社、有線播放系統及其他傳播媒體加強宣導,以達到普遍知悉之宣導效果。
四、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得視災害損失情形,以下列方式輔導申報(請):
  (一) 轄區發生重大災害或局部性災害時,承辦人員應主動檢送災害減免空白申請書輔導該地區之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事宜,或由納稅義務人直接至鄉(鎮、市)公所填寫災害減免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 指派專人受理電話、傳真申請,並設置專簿登記有關事項,列管追蹤。
  (三) 房屋及土地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時,本局得委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協助收件及輔導納稅義務人申報;或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就受災範圍、災害情形及毀損程度造具清冊,檢同相關證明文件統籌代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五、 本局轄區發生重大災害時,由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召集人召集組員開會研議輔導申報事宜,必要時得協調相關人員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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