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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裁罰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臺東縣稅務局裁罰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3年11月18日東稅服字第41239號函頒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東稅服字第09500067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東稅服字第0979000780號函修正
 
一、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以客觀公正立場及查審分立原則,就違章漏稅案件有關證物研究分析、審查違章事實之成立及正確適用有關法令予以裁處罰鍰,特設裁罰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審議漏稅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應處罰鍰案件。
  (二) 審議行為罰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應處罰鍰案件。
  (三) 審議案情複雜適用法令有爭議,或適用處罰標準不明確之應處罰鍰案件。
三、 本小組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召集人,委員七人由秘書、業務單位主管及審核員兼任。
四、 本小組置幹事一人,由違章審理承辦人員任之。
五、 本小組對提請審議之案件,應依收件案號先後順序輪派委員審查。如主審委員係原承辦業務單位主管,應依序改分。
六、 本小組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簽請迴避。
七、 本小組決議之案件,其會議紀錄應即日陳局長核定,局長認仍有疑義時,得提交本小組再議。
八、 罰鍰審議過程之文書及各委員發表之意見,均應嚴予保密,離職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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