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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應用房屋稅籍實施作業要點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便民服務品質,建置房屋稅籍平台,運用資訊開放、資源共享原則,確保資訊安全,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使用機關: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本縣其他公務機關(不含學校)。

       (二) 房屋稅籍平台:指由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建置之房屋稅籍證明查調系統(以下稱本系統)。

       (三) 使用者:指經核准應用本系統之使用機關查調人員。

三、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因業務佐證需要房屋稅籍證明者,應主動應用本系統自行查調,避免公文往返或要求申請人檢附,以提升行政效能。

四、 使用機關查調之房屋稅籍資訊專供公務使用,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使用者須遵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五、 使用者權限管理及申請如下:

       (一) 稅務局設總管理者一人,負責各使用機關使用者帳號設定、配賦。

       (二) 使用者應填寫資料查調申請表(如附表ㄧ),以傳真或函送稅務局辦理使用者權限申請及異動;使用者職務異動時,應於職務異動前辦理權限註銷程序。

六、 本系統應用作業應遵守以下之規範:

      (一) 使用者僅得為公務需要查調,取得之資料禁止塗改、變造或擷取。

      (二) 使用者離開電腦時,應退出本作業環境,嚴防他人未經授權使用電腦,取得資料。

      (三) 使用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

      (四) 使用者對於取得之資料,隨文(案)附卷者,依檔案法規定管理;未附卷者,資料使用完畢應即銷毀,防止被竊取或洩漏。

七、 本系統管理及稽核作業如下:

     (一) 使用機關應建立核准使用者名冊,並指定專人負責承辦;職務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紀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

     (二) 使用機關應自主管理,指定專人每月定期下載報表檔,陳核主管備查。

     (三) 稅務局系統總管理者應每季辦理使用者權限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彙整簽報。 (四) 稅務局每季應辦理資訊稽核,稽核項目如附表二。實施稽核作業時,使用機  關應備妥使用者名冊,並提供相關查調資料;稽核資料應保留三年備查。如有異常查調情事,應會同使用機關與政風單位共同調查並做成紀錄。

八、 使用機關對於本系統之資料處理及應用,績效良好者,由稅務局於年度結束後,簽陳行政獎勵並公開表揚。

九、 未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致系統損壞,或因不當使用、資料外洩致機關、民眾權益受損者,應依法負民、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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