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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納稅人申訴中心受理申訴作業要點

臺東縣稅務局納稅人申訴中心受理申訴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東稅服字第0930050303號函頒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東稅服字第097900078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東稅法字第102910019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東稅管字第1063100739號函修正
 
一、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暢通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訴管道,協助解決各項稅務疑難問題,進而化解民怨、疏解訟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 納稅人申訴範圍如下:
  (一) 因稅捐稽徵機關之作為或不作為,自認權利遭受損害者。
  (二) 對稅捐稽徵機關處理之個案,已提出具體事證及理由,惟未被採納者。
  (三) 對本局服務人員,服務態度不佳之抱怨。
三、 納稅人可親自或以書面、電話、傳真等方式向本局申訴中心提出申訴。
四、 申訴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 納稅人向本局提出申訴時,由稅務管理科負責受理,並立即將申訴內容、聯絡電話詳載申訴案件處理情形紀錄簿,移請承辦單位辦理。
  (二) 承辦單位應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查明事實依法辦理,並於二日內將辦理情形陳 局長核閱後,影印一份回復申訴中心存檔備查。
  (三) 申訴事由須經面談始能達到溝通之效果者,應即通知相關單位指派有關主管及主辦人員到場說明,或引導至相關服務櫃台洽辦。
  (四) 申訴案件應予登記、列管、追蹤。如因案情複雜,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期,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訴人,並副知申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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