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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契稅課徵:
 
一、 課徵範圍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時,向取得所有權者課徵的稅賦。
二、 納稅義務人及稅率
  1. 買賣契約納稅義務人為買受人,契稅為其契價6%。
  2. 占有契約納稅義務人為占有人,契稅為其契價6%。
  3. 贈與契約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契稅為其契價6%。
  4. 典權契約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契稅為其契價4%。
  5. 交換契約納稅義務人為交換人,契稅為其契價2%。
  6. 分割契約納稅義務人為分割人,契稅為其契價2%。
三、 課稅基礎
  1. 契稅稅額之計算,係依據不動產之契價乘以稅率,故契稅之課稅基礎為契價。
  2. 不動產之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優惠減免:
  下下列各項情形可以免徵或減徵契稅,但納稅義務人仍必須先填具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免徵契稅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才可以到地政機關辦理權利移轉變更登記。
 
一、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在此限。
二、 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註: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五、 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變更該公司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在該公司法人人格的存續不受影響的情形下,就該公司的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時候,因沒有不動產移轉的情形,所以不必繳納契稅。
六、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屬合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者,不課徵契稅。
七、 公司為促進合理經營,經經濟部專案合併者,免徵契稅。
八、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為出售者,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 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
九、 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五條,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
十、 政府興建之中低收入平價住宅。
十一、 依勞工住宅輔建方案承購投資人興建之勞工住宅。
十二、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房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其因合併而發生之契稅免徵。
十三、 金融機構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因營業讓與之房屋所產生之契稅,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免徵。
十四、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
十五、 農會依農業金融法規定命令合併,而概括承受被合併農會持有之房屋,其移轉可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規定免徵契稅。
十六、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不動產,如供經營遞送郵件業務使用者,免徵契稅。
   
罰則:
 
一、 怠報金:
  納稅義務人應該在不動產買賣、承典、贈與、交換、分割契約成立之日,或者是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處或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
二、 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二日,按照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 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的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以外,並加罰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鍰。
   
主要法令:
  契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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