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聯繫要點 |
臺東縣政府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東稅管字第1053100239號函頒;並自105年5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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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以下簡稱本特別稅)稽徵及聯繫通報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
臺東縣轄河川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河川管理機關)應於土石採取案件許可、訂約或核准開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土石採取資料及納稅義務人稅籍資料通報表」(附表一),通報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俾發單開徵本特別稅。 |
第三條 |
河川管理機關遇有土石實際開採數量與原通報數量不同,致有短繳或溢繳稅額時,應通報稅務局辦理補徵或退還,並於三十日內完成辦理補徵或退稅作業。 |
第四條 |
河川管理機關查獲違規採取河川土石者,應於法院判決確定或行政處分確定後三十日內,依實際取得土石數量,通報稅務局課徵本特別稅。 |
第五條 |
河川管理機關於轄內辦理土石標售或許可時,在文件註明「廠商(機關)應依據臺東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繳納臺東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 |
第六條 |
稅務局為稽徵作業程序順利,每年得邀請相關機關或單位召開「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業務聯繫檢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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