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適用對象 |
申請條件或方式 |
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 |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 |
於各該稅目規定納稅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向稅本局提出申請 |
延期 |
分期 |
延長繳納期限1個月至12個月 |
分2期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
審核原則
財政部110年06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58620號令修正,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財政部109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04537900號令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解釋令
1110426 台財稅字第111042572530號因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延長111年5月稅捐報繳期限
1100630 修正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查原則
1100610 可電話受理延分期
1100603 刪除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109年1月15至110年6月30日文字
1100524 受疫情影響主動辦理稅捐減免
1100507 隔離展延稅捐申報繳納期限
1090325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財政部發布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1090319 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1號因應COVID-19疫情延期或分期令
1090309 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接受隔離治療等繳納期限准予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