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民眾電話意見反映處理與管制作業原則 |
111 年11月10日東稅服字第1119100506號函訂頒 |
|
一、 |
為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提升服務品質,建立各業務間橫向聯繫機制,以迅速妥適處理民眾反映意見,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 |
民眾以電話對於本局各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資訊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等,向本局提出之具體意見反映及疑義。 |
三、 |
民眾以電話陳述意見,接聽人員如無法現場立即處理回復者,或事涉其他業務者,應即代為填寫「民眾電話意見反應紀錄表」(附表1) ,並朗讀之,請民眾確認無誤後,交收發人員分案,由業務單位辦理回復,並副知研考人員列管。 |
四、 |
受理案件後,處理人員應當日回復,如屬於要求本局改善、具體建議、申請事項、陳情或檢舉等複雜案件,須再次確認反應內容且告知陳述人已錄案辦理,再依公文處理程序陳核回復。 |
五、 |
陳述內容判斷公文性質,處理流程依據如下: |
|
(一) |
人民申請案件:依本局「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
(二) |
人民陳情案件:依「行政院頒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臺東縣政府訂頒「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
(三) |
檢舉案件: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六、 |
案件內容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陳核後回復,書面資料副知研考人員,並依一般公文處理程序辦理歸檔。 |
七、 |
回復方式依民眾意見來源及選擇回復方式分為: |
|
(一) |
電話回復。 |
|
(二) |
函文回復。 |
|
(三) |
電子郵件回復。 |
八、 |
民眾意見須於3天內辦結,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告知陳述意見人目前處理情形。逾期未辦結之案件,總收文承辦人員應予以稽催。 |
九、 |
答復民眾意見案件時,應針對意見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親切、易懂之文字答復,必要時副知有關單位。 |
十、 |
民眾之意見反映有保密之必要者,承辦及相關人員應予以適當之保密措施。 |
 |
附件1-臺東縣稅務局民眾電話意見反映處理與管制作業原則(docx) / 附件二-民眾電話意見反應處理與管制作業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