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志工服務團隊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94年12月05日東稅服字第0949000177號函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東稅服字第097900078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東稅法字第101900010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東稅服字第1069000705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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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善用社會資源,結合服務熱忱且熱心公益之人士,特設本局志工服務團隊(以下簡稱本團隊)協助本局為民服務工作,以紓解服務人力之不足,並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團隊設於本局,並受本局監督與指導。 |
三、 |
本團隊由志工組織之。 |
四、 |
志工之召募、甄選、訓練、獎勵作業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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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召募方式:由本局服務企劃科就本局所需志工人力適時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發布新聞稿及上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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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召募對象:凡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之本縣機關、團體、學校退休員工、現職人員之眷屬、家庭主婦、會計師、記帳業者、土地代書等專業人士及大專、高中職學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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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甄選方式:由申請人填具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附表一),送交本局服務企劃科,就熟諳為民服務流程、表達能力較強、品德禮貌較優及具高度服務熱忱、熱心公益之對象擇優遴選,報請機關主管核定後任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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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訓練、管理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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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志工應參加本局安排之志工基礎教育訓練(共計十二小時)及特殊教育訓練服務措施講習,以充實服務知能,並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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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於完成教育訓練之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違者,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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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局應設置志工資料表(附表二)、請假單(附表三)、服務紀錄表(附表四)、平時考核紀錄表(附表五)、獎懲評議表(附表六)等,以建立完整基本資料,並由服務企劃科負責工作之安排、輔導、聯繫及負責志工之督導及記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登記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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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志工聘任,採一年一聘,由本局頒發聘書聘用,各用人單位按服務志工之「志願服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確實考評,並依「年度志願服務人員獎懲評議表」審慎嚴謹、公正客觀的評鑑考核,考評結果為甲等(八十分以上)或乙等者(七十分以上, 不滿八十分)予以續聘;考評為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或丁等者 (不滿六十),詳實敘明不適任具體事實,不予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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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考核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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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局定期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並就服務績效特優者,頒發獎品(牌、狀)公開表揚;對不適任之志工,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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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志工依本局指示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本局負責損害賠償責任。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本局對之有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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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獎勵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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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本局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表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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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本局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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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志工從事為民服務工作,時數達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本局應協助其向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公開獎勵作業之申請(附表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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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記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
五、 |
志工服務範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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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輔導民眾填寫各項申請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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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協助服務櫃台諮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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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引導民眾至各櫃台或聯繫承辦人洽辦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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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協助民眾送件、取件之傳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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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協助為民服務宣導活動。 |
六、 |
志工服務守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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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志工於參與服務工作時,應服從本局承辦人員及志工服務團隊幹部之指導並穿著服務背心,衣著整齊,按時簽到、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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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志工應依排定時間親自參與服務工作,因故無法服勤,應事先自行覓妥代理人(限本局所屬之服務志工)辦理請假事宜,如有緊急情況,須知會志工服務團隊幹部或本局承辦人員。 |
七、 |
志工服務時間原則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時,以上、下午分次輪值方式為之。另辦理宣導活動或本局業務較繁忙期間,得增加志工人數或洽商志工延長服務時間。 |
八、 |
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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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影響本局聲譽或為不當行為致民眾權益受損者,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規勸、警告或停止其服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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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利用服務場地賺取不當利益,經查證屬實者,或假借本局名義,滋生不良後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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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無故未按時出勤達五次以上,影響服務績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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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第四點第四款第四目評鑑結果而不予續聘者,收回志工服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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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年度中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者,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局申請停止服務並繳回志工服務證、志工聘書,並由本局通報臺東縣政府志願服務協會。 |
九、 |
志工權利及義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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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權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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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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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提供適當之環境,俾利從事服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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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義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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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遵守本局訂定之服務守則及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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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參與本局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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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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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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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妥善保管、運用本局所提供之資源,且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
十、 |
志工待遇及福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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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原則上為志願性無給職;但必要時,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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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局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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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局得於經費許可範圍內舉辦志工聯誼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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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志工得參加本局各項社團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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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志工及其眷屬得自費參加本局舉辦之自強活動。 |
十一、 |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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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團隊作業要點---附件.doc / 志工服務團隊作業要點---附件.od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