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人員考核要點 |
臺東縣政府中華民國89年9月25日89東府稅財字第89031134號函頒
臺東縣稅務局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東稅財字第0972007462號函修正(原要點名稱臺東縣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人員獎懲要點修正為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人員考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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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房屋稅籍清查績效,以遏止逃漏,增裕庫收,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考核對象為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之清查人員及督導人員。 |
三、 |
房屋稅籍清查結束後二個月內應辦理考核。 |
四、 |
考核項目配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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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稅收情形占百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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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改課情形占百分之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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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清查進度占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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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實地抽查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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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分數計算方式詳如計算表﹝附表一﹞ |
五、 |
考核人員由本局局長指派。 |
六、 |
前項考核人員兼任督導人員者,考核對象應以非所督導者為限。 |
七、 |
清查工作績效依下列方式辦理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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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考核成績經評定七十分以上並列為前三名者,第一名清查人員記功乙次,督導人員嘉獎兩次;第二名清查人員嘉獎兩次,督導人員嘉獎乙次;第三名清查人員嘉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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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清查成果成績優異,達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標準者,得申請核發獎勵金。 |
八、 |
經考核抽查發現有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短漏課稅額(即本稅,並一律以一年之稅額計算)之多寡,分別依下列規定議處,其督導人員亦應連帶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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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二萬元至三萬元者,申誡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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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短漏課稅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達四萬元者,申誡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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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短漏課稅額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者,記過乙次。 |
九、 |
考核人員應依附表二,詳列各受考人員考核分數計算情形,簽請辦理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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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考核成績計算表(附表一)(doc) / 清查考核成績計算表(附表一)(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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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考核成績計算表(附表二)(doc) / 清查考核成績計算表(附表二)(od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