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常見Q&A

● 土地增值稅
Q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如果分割結果大於應繼分,是否應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A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惟繼承前依第30條之1第3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
● 土地增值稅
Q現行土地稅法第34條有關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條件為何?
A「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草案」業已於98年12月11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於現行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之規定不變下,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之換屋,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落實政府照顧民眾換屋需求之政策美意。
現行土地稅法第34條有關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在這筆土地上辦竣戶籍登記。(2)這筆土地在出售前1年內沒有營業或出租使用。(3)土地所有權人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享受一次。(4)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為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為7公畝。(5)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以上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超過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條文已於98年12月11日經立法院會完成三讀,土地所有人若曾經適用過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於本次條文修正生效公布後,另有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下列條件者:(1)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僅有一處房地。(2)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3)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4)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5)都市土地1.5公畝及非都市3.5公畝土地面積內。出售時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
Q夫妻間贈與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99年6月28日發布)
A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原則上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申請不課徵者,再移轉第3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 地價稅
Q我的土地已於9月份出售,為何還須繳納地價稅?
A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在8月31日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時,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不按月分攤;在8月31日以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時,由原所有權人繳納該年度地價稅。
● 地價稅
Q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陳君之親妹妹,而房屋由其母親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是否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A土地所有權人持有之該筆土地,其地上建物雖為母親設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但是房屋所有權人係妹妹所有,妹妹非屬直系親屬,所以地價稅沒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 地價稅
Q無使用執照之老舊房舍,其基地所有權人無法提示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如何辦理?
A經稽徵機關查明在77年4月29日前已建築完成者,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替代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它要件亦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者,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地價稅
Q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哪些附件?
A一、戶籍證明文件:原則免檢附,但配偶為外籍人士且無本國身分證者,需附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
(一)已辦理保存登記(有權狀):免檢附。
(二)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權狀):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代替。如果是民國 77 年 4 月 29 日以前建造完成的老舊房屋,則需填寫「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三、特殊申明書:如果您的戶籍內有非直系親屬(例如朋友、旁系親屬)設籍情形,則需填寫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 地價稅
Q稅單上所訂繳納期限,未於期限內繳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到10%。
A稅單上所訂繳納期限,未於期限內繳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到10%。
● 地價稅
Q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有無時間限制?
A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地價稅
Q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期限?
A自100年起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准予減免當年度地價稅。
回首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