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常見Q&A

● 地價稅
Q我的土地已於9月份出售,為何還須繳納地價稅?
A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在8月31日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時,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不按月分攤;在8月31日以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時,由原所有權人繳納該年度地價稅。
● 地價稅
Q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陳君之親妹妹,而房屋由其母親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是否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A土地所有權人持有之該筆土地,其地上建物雖為母親設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但是房屋所有權人係妹妹所有,妹妹非屬直系親屬,所以地價稅沒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 地價稅
Q無使用執照之老舊房舍,其基地所有權人無法提示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如何辦理?
A經稽徵機關查明在77年4月29日前已建築完成者,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替代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它要件亦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者,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地價稅
Q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哪些附件?
A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本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及設籍人資料(全戶戶口名簿)。
● 地價稅
Q稅單上所訂繳納期限,未於期限內繳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到10%。
A稅單上所訂繳納期限,未於期限內繳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到10%。
● 地價稅
Q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有無時間限制?
A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地價稅
Q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期限?
A自100年起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期限內,向各區公所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准予減免當年度地價稅。
● 地價稅
Q地上房屋為媳婦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A土地所有權人與媳婦為直系姻親,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要件,可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 地價稅
Q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土地,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A因繼承或贈與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或贈與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 地價稅
Q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地價稅單後,發現明明為自用住宅,為何未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A自用住宅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已核定而用途及戶籍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有關自用住宅土地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如下: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且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每一納稅義務人適用之最大面積分別為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回首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