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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 土地增值稅
Q訂定贈與契約移轉土地,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A「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
Q將土地合併後出售,可否全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A將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部分土地如經查明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基地坐落,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 土地增值稅
Q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以後,因故或其他原因移轉不成立,要怎樣申請撤回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A經雙方當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以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要申請撤回,須由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撤回原因,並檢附原移轉契約書正本、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證明書〉等有關文件會同向原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土地增值稅
Q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要具備甚麼要件或限制?
A一、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在這筆土地上辦竣戶籍登記。

二、這筆土地在出售前1年內沒有做營業或出租使用。

三、土地所有權人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享受一次。

四、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為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為7公畝。

五、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以上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超過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 土地增值稅
Q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是否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及課徵土地增值稅?
A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手續,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
Q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在未變更所有權登記前,因土地辦理修正重測結果面積有增減時,應否退補土地增值稅?
A如果土地買賣係在重測公告期滿確定前已依登記簿所載面積申報現值,並繳納增值稅有案,雖因重測結果面積而有增減,無需退補增值稅,亦無須辦理申報,仍應依原填面積辦理。至該項土地以後再移轉時,自應以公告確定後之實測面積為準。
● 土地增值稅
Q已作為道路使用之土地土地增值稅有何之優惠?
A僅在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由政府將來以「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取得方式,才有土地增值稅免徵之優惠。
● 土地增值稅
Q土地買賣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可否再行出售?
A承買土地不論期間長短,倘未辦妥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依據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納稅人買賣土地時應辦妥移轉登記後再行出售,因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或疏忽申報移轉,致未依規定申報移轉登記後再行移轉,以致違章。故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避免發生相同錯誤,該局表示財政部對「再行出售」之界定,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補充規定,「……所稱『再行出售』,指承買人就承買土地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即再行出售他人成立『債權契約』而言,……,處以罰鍰對象,指買賣土地未辦竣移轉登記之權利人(承買人),亦即未辦竣移轉登記再行出售之義務人(出賣人)」。
● 土地增值稅
Q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同年度移轉時是否會被核課土地增值稅?
A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原則係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因此,拍定價額假設為10,0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2,000元〈每平方公尺〉,依據上開法令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係以拍定價額10,000元〈每平方公尺〉核稅,即取得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為10,000元〈每平方公尺〉,故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如係以拍定價額核稅,於同年度移轉時仍有增值,應核課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
Q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如果分割結果大於應繼分,是否應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A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惟繼承前依第30條之1第3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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