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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 房屋稅
Q住家用房屋認屬自住之條件。
A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 房屋稅
Q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重點。
A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住家用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為1.2%(同自住房屋);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由1.2%~2%提高為1.5%~3.6%,地方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稅率由1.5%~2.5%提高為3%~5%,與營業用房屋之稅率相同。
三、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
● 房屋稅
Q房屋已改為住家使用應如何辦理申報?
A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本局所轄各分局申報,除書面申請外,透過電話、口頭或網路申報均可。
● 房屋稅
Q房屋的騎樓是否可以免徵房屋稅?
A房屋騎樓未封閉且供公共通行,依規定免予計入課稅現值,即該部分免徵房屋稅;惟依財政部函釋,騎樓全部或部分供營業使用,雖於營業外時間仍供公共通行,因係供設攤營業使用,並非供公共使用,故不能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
Q房屋原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嗣後被寄放戶籍(包括跨學區),是否會影響其稅率?
A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故房屋實際作住家使用,僅供親友寄放戶籍不會影響其房屋稅的課徵,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房屋稅
Q老舊房屋需不需要繳納房屋稅?
A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並非以房屋老舊或居住多少年以上,作為不需繳交房屋稅的標準。
● 房屋稅
Q空置的房屋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A空置的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使用執照所載之用途別為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非住家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等,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房屋稅
Q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例如由營業用改為住家用),如何改課房屋稅稅率?
A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如房屋有變更使用,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本局所轄各分局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自次月適用變更後稅率。
● 房屋稅
Q同時供營業及住家使用之房屋,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A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例如營業用),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例如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例如營業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 房屋稅
Q我的戶籍如果未設於我的房屋,但我仍住於該屋,是否會影響房屋稅課稅稅率?
A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之稅率。住家用稅率為1.2%,營業用稅率為3%,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如果納稅義務人戶籍沒有設於該房屋,房屋確實作為住家使用,仍按住家用稅率核課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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