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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 印花稅
Q印花稅票應如何註銷?
A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 印花稅
Q承攬工程合約應如何貼花?
A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雜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僅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按千分之一計貼印花稅票
● 印花稅
Q書立憑證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A依印花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之各種憑證,應貼用印花稅票,其課徵範圍及稅率或稅額如下:
一、 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二、 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納稅義務人貼用印花後,應在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如果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由於印花稅係採輕稅重罰方式,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按規定辦理銷花,其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可能遭經處5倍至10倍罰鍰。
● 印花稅
Q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法院判決書、調解筆錄及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如何貼用印花稅?(99年6月28日發布)
A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另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成之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如經當事人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 印花稅
Q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出具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99年6月28日發布)
A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免納印花稅。惟管理委員會對外收取費用而出具之收據,仍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即管理委員會)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 契稅
Q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否課徵契稅?
A一、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以該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因買賣、交換、贈與取得者,該起造人應於使用執照核發60日內申報契稅。

二、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課契稅。」;如果要申辦免課契稅須具備財政部90年12月編訂之契稅查核技術手冊所規定之文件:承受人提供之申請書、工程合約書、營造廠商開立發票情形及帳載資金往來資料等證明文件,並經審核確由承受人繼續該房屋之建造工程,才有免徵契稅之適用。
● 契稅
Q超過法定期限申報契稅,有無處罰規定?
A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自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
● 契稅
Q完納契稅後若雙方買賣不成立,解除契約並撤銷契稅申報,原已繳納之契稅可否退還?
A完納契稅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若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契約,可檢附原契約書、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及契稅繳款書收據正、副聯,以書面向原申請單位(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稅款。
● 契稅
Q公司合併應否申報契稅?
A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者,不屬於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申報契稅範圍。
● 契稅
Q契稅罰款有無上限?
A納稅義務人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儘速在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過去,這項罰款規定並無上限,自98年12月30日修正契稅條例第24條後,最高罰鍰金額明訂不得超過1.5萬元。
過去,只按倍數或固定百分比加計罰鍰,?有上限的結果,不符行為罰的比例原則,此次修法,增訂契稅的罰鍰處罰上限,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限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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