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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 契稅
Q房屋移轉未申報繳納契稅者,可否變更納稅義務人?
A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在辦理房屋買賣移轉時,無論房屋是否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買賣雙方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機徵機關申報契稅,須俟申報且完納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才能申請變更為買受人名義。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該最高之怠報金,業已修正並經 總統98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3271號令公布,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 契稅
Q未依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該項罰款是否有無上限規定?
A納稅義務人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儘速在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機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過去,這項罰款規定並無上限,自98年12月30日修正契稅條例第24條後,最高罰鍰金額明訂不得超過1.5萬元。
過去,只按倍數或固定百分比加計罰鍰?有上限的結果,不符行為罰的比例原則,此次修法,增訂契稅的罰鍰處罰上限,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限額限制。
● 契稅
Q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的房屋變更為父母所有是否需申報繳納契稅?
A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房屋,並辦竣所有權登記,依法該房屋所有權屬於子女所有,嗣後不論係因買賣或贈與等原因再移轉登記予父母名義者,係屬產權移轉行為,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買賣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本局提醒民眾,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 使用牌照稅
Q牌照稅與汽車燃料費性質相同嗎?(99年6月28日發布)
A使用牌照稅除臺北市、高雄市、連江縣及金門縣稅捐稽徵處自行徵收外,各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均委託監理機關代徵。開徵期間為每年4 月1 日起至4 月30日止。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每年4 月1 日至4 月30日,下期開徵期間每年10月1 日至10月31日)。提醒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未收到99年使用牌照稅單,可就近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監理所(站)申請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係於每年7月1日由監理機關開徵,常有民眾以為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管機關為稅捐稽徵機關,來電或親自到該局要求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或誤以為使用牌照稅重複發單等情形。
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性質並不相同。使用牌照稅是稅捐,主管機關為稅捐稽徵機關;而汽車燃料使用費係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作為公路的養護、修建與安全管理之用,是屬於行政規費,主管機關為監理機關。因此,如您對汽車燃料使用費有任何疑問,應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查詢,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 使用牌照稅
Q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如何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A應檢附蓋有申請人(機關或團體)印鑑章及負責人印章的免稅申請書、立案證書、章程、法人登記書、主管機關核發其為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之證明文件、行車執照影本或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車輛正、側面照片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稅。
● 使用牌照稅
Q機車、汽車已損壞或不堪使用使用牌照稅是否可以免繳納?
A汽車損毀或不堪使用,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已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會自動計算至停止使用前1日,但如未申報停止使用,則視為繼續使用,依法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
Q已經辦理過戶之車輛如發生報廢、繳銷、註銷、報停等手續致有溢繳使用牌照稅應由何人辦理退稅?
A應由申請人(即新車主)檢具車輛異動登記書、身分證、印章、稅單證明文件至稽徵機關辦理退稅。
● 使用牌照稅
Q交通工具辦理過戶,是否須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A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 使用牌照稅
Q車輛被竊遺失,如何申請停止繳納使用牌照稅?
A車輛遺失,可檢附警察機關開立之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單位申辦失竊註銷牌照手續,稽徵機關之使用牌照稅即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若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已繳納,可填具退稅申請書,並檢附監理機關核發之異動登記書及當年度繳稅收據,申辦退稅。
● 使用牌照稅
Q車輛已廢棄多年沒用,為何每年都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A車輛雖已廢棄,因未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當然繼續課徵,因此,車輛若已廢棄沒用,應將廢棄車輛交由環保單位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並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二面及廢車回收證明單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就可從回收日起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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