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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 娛樂稅
Q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仍應辦理登記手續嗎?
A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至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依娛樂稅法第8條第1款規定,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 娛樂稅
Q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功能之電視,無額外收取費用,仍須報繳娛樂稅嗎?
A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 娛樂稅
Q撞球場、保齡球館行業須課徵娛樂稅嗎?
A修正娛樂稅法第2條條文後,應課徵娛樂稅的項目共有6大項:

電影。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各種競技比賽。
舞廳或舞場。
高爾夫球場及KTV、卡拉OK、電動玩具、電腦遊戲機台、吊布娃娃機、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撞球場、保齡球館行業已不在代徵娛樂稅的範圍。
● 娛樂稅
Q餐廳及小吃部提供宴飲並附設卡拉OK,但未額外收費仍須報繳娛樂稅嗎?
A餐廳及小吃部附設卡拉OK,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 娛樂稅
Q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是否需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A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至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依娛樂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如果提供娛樂活動收取費用,依上開規定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經查獲處以新臺幣1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
● 印花稅
Q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之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如逾期未繳納,有無處罰規定?
A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者,如逾期繳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ㄧ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由本局或各分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1倍至5倍罰鍰。
● 印花稅
Q公司設置之職工福利委員會領受福利金所出具之收據,要不要貼用印花稅票?
A職工福利委員會成立財團法人後,其領受福利金所出具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 印花稅
Q租賃契約是否須要貼印花稅票?
A租賃契約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在租賃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時,因具有代替收據性質,依印花稅法規定,應依銀錢收據之稅率按金額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
● 印花稅
Q與中古車行簽訂的「汽車讓渡書」要貼用印花稅票嗎?
A依印花稅法規定,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貼12元印花稅票,而與中古車行簽訂的汽車讓渡書,屬於買賣「動產的汽車」,如果沒有另外訂立正式的買賣契約,此讓渡書應貼用12元印花稅票。
● 印花稅
Q遺產分割協議書中的分割不動產部分,應以何時的不動產價值計貼印花稅票?
A產分割協議書中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的價值計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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