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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 使用牌照稅
Q我的車子停放在巷子裏沒有開在馬路上,為什麼要被處罰?
A所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係指行駛、停放等「使用」公共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又依交通部函釋規定,在道路上停放車輛就是使用道路,因此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被查獲者,如有逾期未繳稅或車牌被註銷情事,則應依使用牌照稅法28條之規定處罰。
● 使用牌照稅
Q凡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到10%,但逾期未完稅還使用公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加徵滯納金。經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後又使用公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A凡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到10%,但逾期未完稅還使用公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加徵滯納金。經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後又使用公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 使用牌照稅
Q請您核對罰鍰裁處書違章事實欄位查獲日期,您繳納本稅的日期應該是在違規查獲日之後,不符合自動補報繳免罰之規定,故仍應依欠稅車使用公共道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至於您已經繳納被加徵的滯納金,會依該條規定退還。
A請您核對罰鍰裁處書違章事實欄位查獲日期,您繳納本稅的日期應該是在違規查獲日之後,不符合自動補報繳免罰之規定,故仍應依欠稅車使用公共道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至於您已經繳納被加徵的滯納金,會依該條規定退還。
● 使用牌照稅
Q金額3萬元以下稅單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到來來(OK)、全家、統一(7-11)、萊爾富等便利商店均有代收,不須付手續費,繳納後請記得向便利商店取回繳款的稅單和交易明細表,並注意繳款書收據聯是否加蓋店章。
A金額3萬元以下稅單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到來來(OK)、全家、統一(7-11)、萊爾富等便利商店均有代收,不須付手續費,繳納後請記得向便利商店取回繳款的稅單和交易明細表,並注意繳款書收據聯是否加蓋店章。
● 使用牌照稅
Q為何有定期驗車,嗣後卻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
A現行法令並無禁止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辦理定期檢驗的規定,致民眾誤認為已驗車即無欠繳使用牌照稅,進而「未稅車使用道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是以,民眾請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並保留繳款收據,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請洽詢稽徵機關,即可減少爭議。
● 使用牌照稅
Q車輛若有移轉予他人或不堪使用等情形,是否須向監理單位辦理車籍異動或報廢等相關手續?
A車輛未辦理過戶或報廢等異動手續,仍登記在原所有人名下,於查獲未繳稅或已遭註銷牌照而仍使用公共道路時,即依監理機關登記之所有人為受處分人。事關納稅人權益,提醒民眾若有車輛異動情形時,一定要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等相關手續。
● 使用牌照稅
Q去年已辦妥殘障免稅車輛,今年是否還須提出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A若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唯一例外情況為,身心障礙證明載有後續鑑定日者,須於後續鑑定日重新鑑定,否則稽徵機關即逕行恢復課稅。一經恢復課稅,如日後再鑑定,就須重新申請。
● 使用牌照稅
Q以身心障礙者有無駕駛執照區分,如有駕駛執照,應備證件:身分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所有﹞、身心障礙證明及印章。如無駕駛執照,應備證件:行車執照、身心障礙證明、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戶之戶口名簿、車主印章、駕駛人駕照及印章。至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寫「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即可。
A以身心障礙者有無駕駛執照區分,如有駕駛執照,應備證件:身分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所有﹞、身心障礙證明及印章。如無駕駛執照,應備證件:行車執照、身心障礙證明、車主(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與身心障礙者同戶之戶口名簿、車主印章、駕駛人駕照及印章。至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寫「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即可。
● 使用牌照稅
Q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於每年幾月繳納?
A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 使用牌照稅
Q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何時開徵繳納?
A每年的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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