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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 土地增值稅
Q現行土地稅法第34條有關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條件為何?
A「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草案」業已於98年12月11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於現行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之規定不變下,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之換屋,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落實政府照顧民眾換屋需求之政策美意。
現行土地稅法第34條有關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在這筆土地上辦竣戶籍登記。(2)這筆土地在出售前1年內沒有營業或出租使用。(3)土地所有權人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享受一次。(4)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為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為7公畝。(5)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以上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超過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條文已於98年12月11日經立法院會完成三讀,土地所有人若曾經適用過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於本次條文修正生效公布後,另有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下列條件者:(1)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僅有一處房地。(2)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3)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4)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5)都市土地1.5公畝及非都市3.5公畝土地面積內。出售時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
Q夫妻間贈與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99年6月28日發布)
A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原則上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申請不課徵者,再移轉第3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 地價稅
Q我的土地已於9月份出售,為何還須繳納地價稅?
A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在8月31日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時,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不按月分攤;在8月31日以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時,由原所有權人繳納該年度地價稅。
● 地價稅
Q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陳君之親妹妹,而房屋由其母親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是否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A土地所有權人持有之該筆土地,其地上建物雖為母親設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但是房屋所有權人係妹妹所有,妹妹非屬直系親屬,所以地價稅沒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 地價稅
Q無使用執照之老舊房舍,其基地所有權人無法提示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如何辦理?
A經稽徵機關查明在77年4月29日前已建築完成者,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替代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它要件亦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者,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地價稅
Q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哪些附件?
A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本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及設籍人資料(全戶戶口名簿)。
● 地價稅
Q稅單上所訂繳納期限,未於期限內繳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到10%。
A稅單上所訂繳納期限,未於期限內繳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到10%。
● 地價稅
Q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有無時間限制?
A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地價稅
Q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期限?
A自100年起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期限內,向各區公所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准予減免當年度地價稅。
● 地價稅
Q地上房屋為媳婦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A土地所有權人與媳婦為直系姻親,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要件,可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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