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常見Q&A

● 土地增值稅
Q出售以丈夫名義登記的自用住宅用地,兩年內以妻子名義重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不可以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
A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兩年內重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申請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額的已納土地增值稅,應該由同出售及購進上項土地登記為原所有權人名義為限。所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另外以妻子名義購進自用住宅用地,應不得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
Q土地移轉應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在新台幣100元以下者,可否免徵?
A應納土地增值稅在新台幣100元以下免予課徵。
● 土地增值稅
Q土地增值稅原經雙方約定由買方繳納,以後發現條件不合或其他原因而撤銷現值申報,是不是可以由雙方出具證明,退還買方已繳之增值稅?
A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出賣人,撤銷現值申報或溢繳稅款時受退稅人原則上是出賣人,但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示證明該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 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
● 土地增值稅
Q地上房屋為媳婦所有,可否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A土地所有權人配偶之子女為直系姻親亦屬直系親屬,土地所有權人與媳婦為直系姻親,即屬直系親屬,如符合稅法規定, 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
Q申報增值稅可否提前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A房屋座落基地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可於申報書第14欄勾選,提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土地增值稅
Q納稅義務人未於限繳日內繳清稅款者,如何處罰?
A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
● 土地增值稅
Q土地增值稅之稅率為何?
A土地增值稅之稅率可以分為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兩種。
1.自用自宅:10﹪    
2.以累進計算,分為20﹪(漲價數未達1倍);30﹪(漲價數未達2倍); 40﹪(漲價數達2倍以上)
● 土地增值稅
Q土地買賣後出賣人如果拒繳土地增值稅,承買人可不可以代為繳納?
A依照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可以由承買人向原申報現值的稽徵機關申請代為繳納。
● 土地增值稅
Q誰是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A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為受託人、信託土地歸屬時為歸屬權利人。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的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的移轉。
● 地價稅
Q編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之都市土地仍作為農業使用,是否應課徵地價稅?
A依據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易言之,如公共設施已完竣雖然仍作農業使用,即無課徵田賦之適用,應改課地價稅。至所謂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回首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