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常見Q&A

● 土地增值稅
Q土地買賣後出賣人如果拒繳土地增值稅,承買人可不可以代為繳納?
A依照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可以由承買人向原申報現值的稽徵機關申請代為繳納。
● 土地增值稅
Q誰是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A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為受託人、信託土地歸屬時為歸屬權利人。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的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的移轉。
● 地價稅
Q編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之都市土地仍作為農業使用,是否應課徵地價稅?
A依據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易言之,如公共設施已完竣雖然仍作農業使用,即無課徵田賦之適用,應改課地價稅。至所謂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 地價稅
Q土地所有權人,戶籍未設於該地,但實際上由其本身作為住宅用地使用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A土地稅法第九條對自用住宅用地,經明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者為準。如實際居住該地卻無上列人員之戶籍登記,自未便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地價稅
Q執行業務的律師、會計師所有房地兼做事務所使用,能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
A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倘兼作律師、會計師、代書等事務所使用者,如使用部份能明確劃分,其房屋座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地價稅
Q土地稅之減免需否提出申請?
A土地稅之減免,除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但書規定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者外,以其土地使用合於本規則所定減免標準者,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 地價稅
Q因天然災害致土地無法使用,可否免徵地價稅?
A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
● 地價稅
Q土地所有權人,戶籍未設於該地,但實際上由其本身作為住宅用地使用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A土地稅法第9條對自用住宅用地,經明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者為準。如實際居住該地卻無上列人員之戶籍登記,自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地價稅
Q農會所有之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A農會為社團法人,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 地價稅
Q夫妻二人在不同縣、市分別設籍,要如何認定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A夫妻二人在不同縣、市持有土地,並分別設籍,應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順序自行認定一處為自用住宅用地。
回首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