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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 房屋稅
Q自有土地搭建之簡陋鐵皮屋並未領有使用執照,為何仍須課徵房屋稅?又是否於課徵房屋稅之後即可申請使用執照?
A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之房屋,自不例外。至於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如對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課徵房屋稅,對於合法房屋而言,有失公平,且會助長違建之風。因此無照之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仍應依法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且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要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 房屋稅
Q老舊房屋年限滿幾年可以不用繳房屋稅?
A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屬自然人持有者,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免徵房屋稅。(本縣為10萬1千元),一般民眾常誤以為老舊房屋只要蓋好經過一定年期以上就可以免徵房屋稅,實則不然,免徵房屋稅的考量點是在於住家用的房屋現值,而非房屋年限。故無論新舊房屋符合免徵房屋稅之要件為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屬自然人持有供住家使用且全國以三戶為限。
● 房屋稅
Q申請網拍營業登記,房屋稅及地價稅會增加嗎?
A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其房地原則上仍可依原來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但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按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應以該房地供住家用或自住使用為前提要件,倘若營業登記處所有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已非屬住家用範圍,自應與實體商店一樣,依其實際使用部分改課。
● 房屋稅
Q房屋頂樓新增建廣告塔建築物需申報課稅嗎?
A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本案例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除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該棟房屋使用價值,自無房屋稅條例第3條之適用,故不屬於房屋稅課徵對象,亦無需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課稅。
● 土地增值稅
Q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須檢附那些資料?
A一、出售地:

(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

(四)原出售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資料。

(五)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二、重購地

(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

(四)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土地增值稅
Q土地移轉可不可以用低於或高於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
A土地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申報人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期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當事人如果申報高於公告現值,就以自行申報的移轉現值為準(法院判決移轉、法院拍賣、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案件除外),如果申報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法院拍賣、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案件除外)。
● 土地增值稅
Q法院拍賣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經准退還溢繳增值稅款時,可不可以退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
A法院拍賣土地已經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後來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給原執行法院處理。
● 土地增值稅
Q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在2年內另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不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A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合於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其原有土地在出售前,雖然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經稽徵機關查明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舊可以申請從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 土地增值稅
Q訂定贈與契約移轉土地,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A「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
Q將土地合併後出售,可否全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A將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部分土地如經查明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基地坐落,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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