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如係遺失未逾開票日1年之退稅支票:
1、有「禁止背書轉讓」之退稅支票,納稅義務人須先至臺銀任一分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與「遺失票據申報書」各1式3份。當事人本人(公司須為負責人)或委託他人(須附委託書)攜帶身分證、印章(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影本)前往臺銀任一分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後,取具該行已核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至本局各稅目服務區申請補開退稅支票,經查無欠稅及該遺失支票確未被兌領,即予補開。
2、退稅支票「無禁止背書轉讓」時,除至臺銀任一分行掛失止付外,尚需至法院完成辦理「公示催告」、「登報」、「除權判決」等手續,再檢附上述相關憑證後,至本局辦理局各稅目支票補發作業。
二、如係遺失逾開票日1年之退稅支票:納稅義務人應直接向本服務區申請重新補開,經查無欠稅及該遺失支票確未被兌領,即予補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