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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 娛樂稅
Q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供人娛樂,應應如何報繳娛樂稅?
A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打靶射擊用槍枝、戰鬥服裝、頭盔等裝備供人娛樂,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娛樂稅法第 2條第 1項第6 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營業人應於開業前向主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娛樂稅手續。
● 娛樂稅
Q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期限有何規定?
A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演出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每5 天核算代徵稅款 1次,並填發繳款書交營業人或演出人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
● 娛樂稅
Q娛樂稅減免範圍有那些?
A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三、以全部收入,減除20%以內之必要開支,餘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四、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 娛樂稅
Q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仍應辦理登記手續嗎?
A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至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依娛樂稅法第8條第1款規定,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 娛樂稅
Q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功能之電視,無額外收取費用,仍須報繳娛樂稅嗎?
A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 娛樂稅
Q撞球場、保齡球館行業須課徵娛樂稅嗎?
A修正娛樂稅法第2條條文後,應課徵娛樂稅的項目共有3大項:

一、舞廳或舞場。
二、高爾夫球場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財政部已同步公告9大類應課徵娛樂稅項目、包含視聽場所、資訊娛樂場所、實境解謎、具娛樂性射擊場所、高爾夫球練習場、動力車輛駕駛設施、自助選物及卡匣自動販賣機、電子遊戲機,以及水上或空中動力設施等9項)。
● 娛樂稅
Q餐廳及小吃部提供宴飲並附設卡拉OK,但未額外收費仍須報繳娛樂稅嗎?
A餐廳及小吃部附設卡拉OK,因屬附設性質,非必然使用,主要目的為用餐,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財政部公告之範圍,是毋需課徵娛樂稅。
● 娛樂稅
Q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是否需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A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至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依娛樂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如果提供娛樂活動收取費用,依上開規定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經查獲處以新臺幣1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
● 印花稅
Q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之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如逾期未繳納,有無處罰規定?
A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者,如逾期繳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ㄧ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由本局或各分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1倍至5倍罰鍰。
● 印花稅
Q公司設置之職工福利委員會領受福利金所出具之收據,要不要貼用印花稅票?
A職工福利委員會成立財團法人後,其領受福利金所出具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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