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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 房屋稅
Q住家用房屋認屬自住之條件。
A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或無供營業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 房屋稅
Q房屋已改為住家使用應如何辦理申報?
A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日當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每年3月22日)以前申向本局申報,可書面或網路申報均可。
● 房屋稅
Q房屋的騎樓是否可以免徵房屋稅?
A房屋騎樓未封閉且供公共通行,依規定免予計入課稅現值,即該部分免徵房屋稅;惟依財政部函釋,騎樓全部或部分供營業使用,雖於營業外時間仍供公共通行,因係供設攤營業使用,並非供公共使用,故不能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
Q空置的房屋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A空置房屋適用的房屋稅率,應按房屋使用執照所載的用途別,分別按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例如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是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以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房屋沒有使用執照,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另外,空置的住家用房屋依修正後房屋稅條例及參照財政部訂頒的差別稅率基準規定,按全國總持有戶數自2%至4.8%課徵房屋稅。詳情參考本市差別稅率2.0專區。
● 房屋稅
Q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例如由營業用改為住家用),如何改課房屋稅稅率?
A房屋稅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稅,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須於當期開徵40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期生效;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生效;經核定後如果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報。
● 房屋稅
Q同時供營業及住家使用之房屋,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A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所以房屋作非住家使用部分(例如營業用)的面積如果超過1/6,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如果未達全部面積的1/6,則以1/6課徵非住家用稅率(例如營業用稅率3%),其餘面積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房屋稅
Q我的戶籍如果未設於我的房屋,但我仍住於該屋,是否會影響房屋稅課稅稅率?
A自113年7月1日起,自住房屋需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辦妥戶籍登記,才可以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
● 房屋稅
Q為什麼違章房屋需要繳納房屋稅?
A依照房屋稅條例及財政部函釋規定,無照違章建築亦屬房屋稅課稅對象,如對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及計徵遺產稅之困難,而且對合法房屋而言,更有失公平,或將發生相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任何地區違章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為宜。至於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 房屋稅
Q房屋原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因親戚或朋友為小孩就學學區寄放戶籍,是否會影響其稅率?
A房屋稅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如果房屋實際作自住使用,並且本人、配偶或直係親屬其中任一人已辦妥戶籍登記,只是供親友寄放戶籍是不會影響房屋稅的課徵,仍可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房屋稅
Q信託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是誰?
A信託關係存續中,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所以稅單會寄給受託人去繳納。如果房屋為自益信託,只要符合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係親屬實際居住且其中任一人已辦妥戶籍登記,未供營業及出租使用,在全國3戶內仍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他益信託符合一定條件者,亦可申請自住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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