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身心障礙者有無駕駛執照區分,說明如下:
1.有駕照有車輛者:身心障礙者無須提出申請,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通知核定情形。
2.有駕照無車輛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
3.無駕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同一戶籍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車輛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或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
4.每一身心障礙者以 1 輛為限,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 2,400 立方公分(cc)以下車輛的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台幣 1 萬 1,230 元)為限;該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牌照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