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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 使用牌照稅
Q以身心障礙者有無駕駛執照區分,如有駕駛執照,應備證件:身分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所有﹞、身心障礙證明及印章。如無駕駛執照,應備證件:行車執照、身心障礙證明、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戶之戶口名簿、車主印章、駕駛人駕照及印章。至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寫「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即可。
A以身心障礙者有無駕駛執照區分,說明如下:

1.有駕照有車輛者:身心障礙者無須提出申請,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通知核定情形。
2.有駕照無車輛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
3.無駕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同一戶籍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車輛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或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
4.每一身心障礙者以 1 輛為限,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 2,400 立方公分(cc)以下車輛的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台幣 1 萬 1,230 元)為限;該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牌照稅手續。
● 使用牌照稅
Q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於每年幾月繳納?
A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 使用牌照稅
Q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何時開徵繳納?
A每年的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
● 房屋稅
Q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且免辦營業登記之房屋,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A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或無供營業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因此,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且免辦營業登記之房屋,其屬供民宿使用部分,已不符合上開自住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6%~4.8%)課徵房屋稅;至屬供自住房屋使用部分,如符合上開自住認定標準之規定,則該部分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 房屋稅
Q領有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農業資材室、農舍等容許證明或使用執照,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A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或無供營業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房屋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需視其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決定,與建管機關核發房屋相關證明或執照所載用途無直接相關。
● 房屋稅
Q非自然人持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A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或無供營業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所以,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雖為住家用,但如空置,即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6%~4.8%)課徵房屋稅。
● 房屋稅
Q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為住家用,如空置,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A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或無供營業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所以,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雖為住家用,但如空置,即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6%~4.8%)課徵房屋稅。
● 房屋稅
Q持分共有房屋,其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A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於檢視是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之戶數限制時,原則上該持分共有房屋以1戶計算。
● 房屋稅
Q自住房屋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A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 房屋稅
Q何謂公益出租人?法人是否也可作為公益出租人?
A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公益出租人指經由租屋服務平臺於「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台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因此,不論自然人或法人符合規定者,均可為公益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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