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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 使用牌照稅
Q交通工具辦理過戶,是否須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A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 使用牌照稅
Q車輛被竊遺失,如何申請停止繳納使用牌照稅?
A車輛遺失,可檢附警察機關開立之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單位申辦失竊註銷牌照手續,稽徵機關之使用牌照稅即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若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已繳納,可填具退稅申請書,並檢附監理機關核發之異動登記書及當年度繳稅收據,申辦退稅。
● 使用牌照稅
Q車輛已廢棄多年沒用,為何每年都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A車輛雖已廢棄,因未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當然繼續課徵,因此,車輛若已廢棄沒用,應將廢棄車輛交由環保單位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並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二面及廢車回收證明單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就可從回收日起停徵。
● 使用牌照稅
Q我的車子停放在巷子裏沒有開在馬路上,為什麼要被處罰?
A所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係指行駛、停放等「使用」公共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又依交通部函釋規定,在道路上停放車輛就是使用道路,因此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被查獲者,如有逾期未繳稅或車牌被註銷情事,則應依使用牌照稅法28條之規定處罰。
● 使用牌照稅
Q凡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到10%,但逾期未完稅還使用公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加徵滯納金。經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後又使用公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A凡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到10%,但逾期未完稅還使用公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加徵滯納金。經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後又使用公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 使用牌照稅
Q請您核對罰鍰裁處書違章事實欄位查獲日期,您繳納本稅的日期應該是在違規查獲日之後,不符合自動補報繳免罰之規定,故仍應依欠稅車使用公共道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至於您已經繳納被加徵的滯納金,會依該條規定退還。
A請您核對罰鍰裁處書違章事實欄位查獲日期,您繳納本稅的日期應該是在違規查獲日之後,不符合自動補報繳免罰之規定,故仍應依欠稅車使用公共道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至於您已經繳納被加徵的滯納金,會依該條規定退還。
● 使用牌照稅
Q金額3萬元以下稅單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到來來(OK)、全家、統一(7-11)、萊爾富等便利商店均有代收,不須付手續費,繳納後請記得向便利商店取回繳款的稅單和交易明細表,並注意繳款書收據聯是否加蓋店章。
A金額3萬元以下稅單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到來來(OK)、全家、統一(7-11)、萊爾富等便利商店均有代收,不須付手續費,繳納後請記得向便利商店取回繳款的稅單和交易明細表,並注意繳款書收據聯是否加蓋店章。
● 使用牌照稅
Q為何有定期驗車,嗣後卻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
A現行法令並無禁止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辦理定期檢驗的規定,致民眾誤認為已驗車即無欠繳使用牌照稅,進而「未稅車使用道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是以,民眾請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並保留繳款收據,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請洽詢稽徵機關,即可減少爭議。
● 使用牌照稅
Q車輛若有移轉予他人或不堪使用等情形,是否須向監理單位辦理車籍異動或報廢等相關手續?
A車輛未辦理過戶或報廢等異動手續,仍登記在原所有人名下,於查獲未繳稅或已遭註銷牌照而仍使用公共道路時,即依監理機關登記之所有人為受處分人。事關納稅人權益,提醒民眾若有車輛異動情形時,一定要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等相關手續。
● 使用牌照稅
Q去年已辦妥殘障免稅車輛,今年是否還須提出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A若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唯一例外情況為,身心障礙證明載有後續鑑定日者,須於後續鑑定日重新鑑定,否則稽徵機關即逕行恢復課稅。一經恢復課稅,如日後再鑑定,就須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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