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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 其他
Q退稅支票遺失之處理?
A一、如係遺失未逾開票日1年之退稅支票:
1、有「禁止背書轉讓」之退稅支票,納稅義務人須先至臺銀任一分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與「遺失票據申報書」各1式3份。當事人本人(公司須為負責人)或委託他人(須附委託書)攜帶身分證、印章(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影本)前往臺銀任一分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後,取具該行已核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至本局各稅目服務區申請補開退稅支票,經查無欠稅及該遺失支票確未被兌領,即予補開。
2、退稅支票「無禁止背書轉讓」時,除至臺銀任一分行掛失止付外,尚需至法院完成辦理「公示催告」、「登報」、「除權判決」等手續,再檢附上述相關憑證後,至本局辦理局各稅目支票補發作業。
二、如係遺失逾開票日1年之退稅支票:納稅義務人應直接向本服務區申請重新補開,經查無欠稅及該遺失支票確未被兌領,即予補開。
● 其他
Q退稅支票弄髒或撕破該如何處理?
A應持原退稅支票向本局各稅目服務區申請補發。但稅務局補發前如查有其他欠稅,依規定仍應先行扣抵欠稅後,如有餘額再補開退稅支票。
● 其他
Q如何申請直撥退稅?
A納稅義務人於申請退稅時,需提供本人金融機構或郵政儲金帳戶存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中國輸出入銀行除外),經本局核准退稅後,即直接將退稅款直接劃撥至該帳戶,匯款手續費由本局負擔。
● 其他
Q限繳日遇假日或颱風假是不是可以順延1天?
A限繳日倘遇例假日或颱風假可順延1天。
● 其他
Q如對稅單所訂繳納期間因超過期限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不服,申請復查之期限為何?
A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並於民眾持逾繳納期限之繳款書至公庫繳納時,由該公庫一併計收稅款及滯納金,而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例如:民眾對稅捐機關加徵滯納金不服,申請復查,若該稅款之繳納期間為115年6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則限繳期限為115年6月30日,於115年7月1日至7月30日共計30日為計徵滯納金期間,滯納金之申請復查期間為115年7月31日至115年8月31日。(因截止日為8月29日為星期六,8月30日為星期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即8月31日代之)
● 其他
Q到戶政事務所洽公時,可透過何種管道同時完成相關稅籍資料的更新手續?
A為加強服務納稅義務人,當納稅義務人到本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姓名或住址變更時,只要填寫「受理民眾稅單投遞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重新配賦及更名異動申請書」即可同時完成相關稅籍資料的更新手續,毋庸再到本局另行申請。
更進一步提出說明,以往納稅義務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變更、戶籍遷入後,還需要到稅捐機關辦理姓名或稅單投遞地址變更,現在已與戶政單位合作,透過「跨機關聯合服務」管道,只要在戶政事務所填寫上開申請書即可。另該局收到異動申請書,於釐正相關稅籍資料後,會正式以公文通知納稅義務人。
● 其他
Q納稅義務人使用便利商店、電話語音及晶片金融卡網路轉帳等方式繳納稅款,是否需支付手續費?
A自99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使用便利商店、電話語音及晶片金融卡網路轉帳等方式繳納稅款,不需再支付手續費。
每年定期開徵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民眾在開徵期間可利用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便利商店、電話語音、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網路轉帳、信用卡及委託轉帳等7種方式繳納稅款,其中除了信用卡繳稅之手續費是由各發卡銀行決定,仍須由納稅義務人負擔外,其餘6種方式之手續費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納稅人將不須再支付任何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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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超商繳稅截止日為何?
A自11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期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晚上12時前。
● 其他
Q地方稅與國稅有何不同?(99年6月28日發布)
A我國目前的稅制分為地方稅與國稅,地方稅包括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印花稅及田賦(目前停徵)等8種稅目,由各縣市地方稅務局(或稅捐處)負責徵收;國稅包括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等稅目,由各地國稅局負責徵收。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再跑錯地方了,以免浪費您寶貴的時間。
● 娛樂稅
Q學生團體雖於校內辦理娛樂活動,如有收費應如何報繳娛樂稅?
A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娛樂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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