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連繫及經費核撥要點 |
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臺東縣政府東府稅財字第89008022號(88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臺東縣稅務局東稅財字第0972007462號函修正(條文中臺東縣稅捐稽徵處修正為臺東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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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連繫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及經費之核撥,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臺東縣稅務局(以下簡稱稽徵機關)。 |
三、 |
各鄉(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事項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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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田賦、地價稅、房屋稅之發單、催繳、取證、受理查詢、補發稅單及未送達稅單之清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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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受理農作物災歉減免、單季田與輪作田之申報及其初勘、複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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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受理一般土地賦稅減免案件與自用住宅、工廠用地等之申報及輔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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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查報農地變更建築使用土地資料工作及協辦清查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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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查報房屋新增、改建、變更使用情形及協辦房屋清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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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房屋產權移轉申報契稅案件之房屋稅查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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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辦理契稅稽徵、房屋產權移轉資料通報及調查不動產市價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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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辦理稽徵機關所在地以外鄉(鎮、市)娛樂稅稽徵資料之蒐集、通報、發單、催繳、銷號及取證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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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各項欠稅催繳書之送達、催繳、取證、查報欠稅人財產、新址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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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辦理各項退稅公庫支票之送達工作。 |
四、 |
各鄉(鎮、市)公所協辦前點各項稅務工作,其與稽徵機關連繫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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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鄉(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應由財政課主辦。如財政課人員不足時,由財政課遴選村(里)幹事及其他熟諳業務人員,簽報鄉(鎮、市)長核派協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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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項稅捐之輔導申報、催繳、收件、查報,應由稽徵機關於適當時間內函請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各鄉(鎮、市)公所應依限完成,並將辦理情形函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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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各項稅捐之發單、催繳、欠稅催繳書之送達、取證、查報欠稅人財產、新址、退稅公庫支票之送達等工作,均應依限完成,並取得送達回證及其必要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彙送稽徵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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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各項稅捐之資料由鄉(鎮、市)公所代為蒐集者,稽徵機關應將運用處理情形,函知原查報之鄉(鎮、市)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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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鄉(鎮、市)公所協辦各項稅務工作,應由稽徵機關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檢討得失,俾加強連繫,並由本府派員列席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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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各項稅捐有關作業規定,由稽徵機關訂定後,即送各鄉(鎮、市)公所辦理,以資劃一。 |
五、 |
協辦稅務工作經費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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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鎮、市)公所協辦各項稅務工作所需協辦經費,除契稅及娛樂稅由各該鄉(鎮、市)公所預算核實支應外,其餘各項協辦經費,由稽徵機關根據各鄉(鎮、市)公所協辦各項稅捐徵起金額及件數,並依其徵績訂定核發基準發給。此項經費由稽徵機關在年度預算內,以「委辦費」科目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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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應發各項協辦經費項目及範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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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業務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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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由鄉(鎮、市)公所出據具領,用以支付所需文具、紙張、表冊印刷、整理銷號、加班誤餐、郵電、汽油、機車維護費、臨時員薪津、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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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調查納稅人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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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賦稅減免案件之輔導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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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田賦土地之勘查、災歉、單季田、輪作田之初勘會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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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建房屋、使用變更及復查案件之會同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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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田賦、地價稅、房屋稅及清理欠稅之督徵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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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有關辦理各該稅目必需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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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輔導申報、催報、查報、收件、造單、發單、催徵、退稅、取證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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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應由實際負責辦理人員出據,經由該管鄉(鎮、市)公所彙向稽徵機關具領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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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核發發單催徵費之件數,以截至滯納期滿止取得回證件數(包括已徵起件數、未徵起已取得合法催繳回證件數及取得回證後更正註銷稅額件數)及留置送達件數合併計算。但公示送達之件數,不得併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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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無法送達稅單,於計算發單催徵成績時,不得由查定數中扣除。但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查封之房屋或土地尚未執行徵起案件,得依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關執行證件,在查定數中扣除後計算徵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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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徵起之稅戶,其未取得催繳回證者,按其件數加倍扣發其應得之發單催費,俟取得催繳回證時發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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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單與催徵工作如非同一人辦理時,其應得之發單催徵費,按發單人員百分之四十,催徵人員百分之六十之比率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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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轄區遼闊交通不便之地區及課徵稅額件數少之地區,其業務經費及按件計資之發單催徵費等經費支給標準,得由稽徵機關參酌實情酌予提高。但所定之地區及標準,簽報本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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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山地鄉公所協辦田賦、地價稅、房屋稅所需協辦經費,按各該稅目核發基準,業務經費加倍發給,發單催徵經費加二倍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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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前款協辦經費之核發基準,按其協辦工作分別訂定如下:
1.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田賦稽徵核發經費基準(附件一)。
2.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地價稅稽徵核發經費基準(附件二)。
3.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房屋稅稽徵核發經費基準(附件三)。
4.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清理欠稅(含違章罰鍰)核發經費基準(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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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協辦稅務工作經費,應於每期開徵前預計其應領金額,先行預撥週轉金百分之八十,並於滯納期滿後二十日內,由各鄉(鎮、市)公所按各項目應領金額,分別向稽徵機關結算,出據具領,並依會計程序處理。原始支出憑證,由各該公所自行保管,備供有關機關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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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各項協辦稅務工作經費,應按各稅目業務專款專用,不得流用與稅務工作無關之用途,差旅費應依照規定標準核實報支,不得浮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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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稅單送達、催徵查註原因、取證等,應依財政部訂頒「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作業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並填送稅單遞送情形報告表(如附表一)連同領款收據(如附表二至六)一併送稽徵機關作為申請核撥經費之依據。 |
六、 |
鄉(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不得藉詞推諉或拒絕,協辦人員並應切實遵照規定作業程序處理。如有違背規定事項,應視為廢弛經辦業務,由稽徵機關簽報本府議處,其協辦稅務工作成績優異者,由稽徵機關簽報獎勵。 |
七、 |
稽徵機關如有特殊情形,必須委託其他機關協助辦理或自行僱員發單催徵者,得比照本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但須專案簽報本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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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田賦稽徵核發經費基準(附件一)(doc) / 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田賦稽徵核發經費基準(附件一)(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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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地價稅稽徵核發經費基準(附件二)(doc) / 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地價稅稽徵核發經費基準(附件二)(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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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房屋稅稽徵核發經費基準(附件三)(doc) / 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房屋稅稽徵核發經費基準(附件三)(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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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清理欠稅(含違章罰鍰)核發經費基準(附件四)(doc) / 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清理欠稅(含違章罰鍰)核發經費基準(附件四)(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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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遞送情形報告表(附表一)(doc) / 稅單遞送情形報告表(附表一)(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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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款收據(附表二)(doc) / 領款收據(附表二)(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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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款收據(附表三)(doc) / 領款收據(附表三)(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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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款收據(附表四)(doc) / 領款收據(附表四)(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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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款收據(附表五)(doc) / 領款收據(附表五)(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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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款收據(附表六)(doc) / 領款收據(附表六)(odt) |